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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月传版权纠纷一审判决小说停止出版发行

 9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11-25 16:05:13
导读: 备受关注的《芈月传》出品方起诉小说原作者一案终于赶在开播前有了最终结果。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小说原作者蒋女士违约,立即停止同名小说的出版发行。 案情:《芈月传》播出在即,片方诉原作者抢发 距离《芈月传》播出还有不到10天的时间,昨天下午,《芈月传》出品方诉小说原作者蒋胜男一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原、被告双...

    备受关注的《芈月传》出品方起诉小说原作者一案终于赶在开播前有了最终结果。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小说原作者蒋女士违约,立即停止同名小说的出版发行。

  案情:《芈月传》播出在即,片方诉原作者抢发

  距离《芈月传》播出还有不到10天的时间,昨天下午,《芈月传》出品方诉小说原作者蒋胜男一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原、被告双方均是委托律师到庭。因涉及商业机密,此案并未公开审理。在庭审结束后,双方律师接受了媒体的采访。

  原告方律师表示,编剧蒋胜男女士曾经在2012年8月与星格拉影视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等,并承诺在电视剧《芈月传》播出同期,才会将原著小说发行。2013年6月,花儿影视公司与星格拉公司签订《〈芈月传〉转让协议》等,约定花儿影视公司永久、全部受让星格拉公司享有的《芈月传》电视剧剧本的所有著作权以及拍摄成电视剧等权利。“但被告却提前发行小说《芈月传》,故要求其停止出版,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合同之间日期不符曾口头约定,可以提前出版

  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庭审时,被告蒋女士委托代理人辩称,蒋女士与星格拉公司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落款日期是倒签的,实际签订的时间是在2013年7月。而星格拉公司与花儿影视公司签署的两份相关协议,落款时间是在上述日期前的2013年6月。我认为,星格拉公司与花儿影视公司有关联关系,两份协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星格拉公司将债权转让他人,未向我履行告知义务,故涉及我履行义务的内容,未对我发生法律效力。花儿影视公司依据上述两份协议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2年8月28日我与花儿影视公司直接签署过《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该合同并未约定小说不得早于电视剧发行。2014年7月17日,在郑晓龙导演等多人在场的情况下,制片方已明确同意小说可以在2015年6月底出版发行。综上,小说出版发行不构成违约,且公开道歉不是承担合同纠纷民事责任的形式,请求法院驳回花儿影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小说停止出版发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合同日期的倒签并不影响合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故单纯的日期倒签并不对星格拉公司与蒋女士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补充协议》效力产生直接影响。

  前后两份《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均系蒋女士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基本完全相同,故蒋女士无法同时履行两份合同。从两份合同订立时间顺序、蒋女士收取50万元改编许可使用费、编剧费支付情况等,可以认定蒋女士通过与星格拉公司的履约行为,终止了之前与花儿影视公司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

  根据蒋女士与星格拉公司签署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其对合同转让应有合理预期,加之星格拉公司证明其与花儿影视公司的转让协议已告知蒋女士,故可以认定星格拉公司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花儿影视公司的行为蒋女士已知晓,且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受让合同权利义务后,花儿影视公司成为合同当事人,其作为原告依据相关合同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蒋女士与星格拉公司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补充协议》、《授权书》,蒋女士负有在电视剧播出前不出版原著及在网络上发布的义务。蒋女士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制片方同意小说在2015年6月底出版或小说出版发行得到花儿影视公司授权,故其在电视剧播出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赔礼道歉并非《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且双方亦未就此种违约责任方式进行约定,法院对花儿影视公司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最终,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蒋女士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同时驳回了花儿影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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