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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所强行征收农民合作社房产税的行为属于那种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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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实施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发布之日执行。
国税发[1999]44号 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法规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1986]财税地字008号)[条款失效]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法规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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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fmjzzh 提问时间:2019-02-21 2: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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