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9号,收到赵文伟现金40000元,开具收到条由赵文伟带走,后在2015年6月12号又收到5000元。索要原来的40000元收到条以便新开一正式收据,赵文伟回答收到条丢失,无法收回。其后便给赵文伟开具两次缴费的正式收据。而今,赵文伟携带原40000的收条来告我40000元在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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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woziquanxin3 提问时间:2021/3/20 11: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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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建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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