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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之违法所得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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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中,对违法所得的定义,刑法条文中没有界定,务实中普遍的司法解释为:高利转贷所得报酬与应支付给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差额。这里的报酬与本金有关吗?绝大部分高利转贷罪的发生都是因为借款人还不出本息而诉之法院,如果在定罪时,要考虑出借人是否已收回本金,有没有实际利差,那么明显与刑法中对该类犯罪立法本意不符,就如案犯要扣除作案成本一样。所以,我认为,违法所得与本金是否归还不影响定罪。而安乡县有关司法部门的解释为:高利转贷罪是结果犯,没有实际获利,就不构成犯罪,所以,请律师们给予指导,谢谢!
附例:杨某以门面抵押套取工商银行贷款50万元(年利率6.7%),高利转贷给黄某(年利率24%),黄某在18月内共付息18万元,还本金30万元。杨某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公安机关认为还款不足本金,无违法所得,不构成犯罪,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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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65595 提问时间:2020/7/26 9: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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